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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农民工的税票引发的思考
【发表者:湘潭县局 李迪】  【发布时间:2010-7-22 15:18:29

盛夏的一个午后,从办税大厅的门口走进来一位农民大叔,办税服务员迎了上去:“大叔,请问您有什么事吗?”“过几天工地上要发工资了,会计要我来税务局开发票,请您帮我开2200元发票。”“嗯,好的。”大叔在办税人员热情的提示下提交了一些资料,填写了代开票申请表。随着打印机“嗞嗞”的声音,办税员礼貌地说:“大叔,请您交400.45元税款。”“什么?要交多少钱?”办税员重复了一遍。“啊,怎么要交这么多钱啊,请问是要交哪些税?”“营业税110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8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5元,大叔您瞧瞧。”大叔睁大眼睛仔细的盯着税票上的数字,握着税票的双手轻微地抖动着,一边掏钱一边小声叹道“唉,这怎么交得起!”看到这一幕,我深深地陷入了沉思……

农民工是在我国当前历史时期形成的一群处于产业边缘和体制边缘的特殊群体。他们有农村户口,承包集体土地,由于经济所迫背井离乡,去城镇里从事非农工作。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作条件最艰苦,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却最低。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务工的季节性较强等客观原因,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一般根据《合同法》签订劳务合同,而没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现行财务和税收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的确认和备案,不享受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在册员工待遇,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其的劳务报酬支出不能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和列支,应当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通过“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列支和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本文开头中的大叔是某用人单位正式雇员,根据税法的规定,其按月取得的2200元工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10元。本文中农民大叔的劳动收入被法律法规界定为临时性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缴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400.45元。同是劳动所得,只是其身份的不同,而税收负担竟有40倍的差别!

个体工商户有起征点,而个人向社会独立提供体力劳动取得劳务收入却要全额征税,这合理吗?单位聘用的正式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而临时务工人员却要征营业税,这公平吗?靠出卖自己的体力,从事城里人都不愿干的工作却要付出比那些天天坐办公室拿着高薪的所谓脑力劳动者高几十倍的税收成本,这平等吗?

农民工既是农村家庭的主劳动力,担负自己家庭的生计,又是城市的建设者。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合法权益全面保护,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却存在漏洞,如此沉重的税收负担,使农民工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无法有效的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应有权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

在今后的税收立法实践中,应该切实关注农民工这群特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给予农民工平等的待遇,减轻农民工税负。我国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税收已经全部取消,但农民从事非农生产特别是向社会提供体力劳动获取家庭生活经济来源的税收负担比较重。建议对这一块采用设置营业税起征点或者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比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或者在一定限额内免征办法。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农民大叔在收到税票时候会发自内心的感叹:政府是咱的贴心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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